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信访请求,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胡某系江西籍外来务工人员,1990年8月在某市某区的“城中村”购买一处座落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2013年某区开始实施“城中村”改造计划,将包括胡某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进行一次性征收为国有,并对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进行了合理补偿。胡某对土地附着物补偿没有异议,但对宅基地征收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没有支付给宅基地使用者不理解,遂多次到区信访机构上访。要求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款按自己住宅实际使用面积直接支付给自己。某区信访机构根据区政府的交办,具体承办处理此信访事项。
【处理意见】
意见A:宅基地属集体所有,胡某只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且胡并非集体组织成员,胡某要求将宅基地征收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予支持。
意见B:胡某虽非集体组织成员,但事实上使用集体组织土地多年,应当对其宅基地使用权予以合理补偿,对胡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相关依据】
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处理结论]
采纳意见A:对胡某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