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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系列七
2016年02月04日  来源:信访局

 7.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


                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简要案情】

2014年8月,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吴某驾驶私家车在驶出市区某环岛时与在该环岛外道骑自行车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大腿骨折,面部擦伤。事故发生后 ,区交警大队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出具各承担50%责任的认定书。陈某不服,到吴某所在的机关上访。

【处理意见】

意见A:陈某到吴某所在机关上访并反映自己的诉求,是公民行使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权,所在的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并受理其提出的信访事项。

意见B:吴某驾私家车造成交通事故,并非职务行为,产生的结果按《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信访受理范围,依法不予受理。

【相关依据】

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B:《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处理结论】

采纳意见B: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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