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3年7月某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征收某村土地若干亩。为解决农民失地后生产、生活困难,开发区管委会和所在村委会共同承诺为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所需的费用由管委会和村委会共同承担。2014年5月,土地征收完毕,可为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事宜却没有了下文。2014年9月,某村100余村民到市政府集体走访,要求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兑现承诺。
【处理意见】
意见A:村民委员会和开发区管委会承诺为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和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由此可以认定村民委员会与开发区管委会为共同有权处理机关。信访人到共同有权处理机关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的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市政府走访,不属越级访。
意见B:村民未到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走访,直接到市政府走访,属于越级访。
【相关依据】
依据A:《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依据B: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二款:“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处理结论】
采纳意见A:不属越级访,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