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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越级访,不予受理
【简要案情】
2015年5月,某乡镇修建一条乡级公路,拟占用部分承包地。某村民吴某对修路占地有异议,直接到县、市政府接待场所上访,要求所在的乡政府停止实施修路占地的计划安排。
【处理意见】
意见A:吴某对乡修路占地的安排,有异议,先后到县、市政府上访,要求停止实施修路占地计划安排,属于逐级走访,市政府应当受理。
意见B:吴某对乡修路占地的安排持有异议,依法可以到乡政府或其上一级县政府进行走访。吴某超越了有权处理机关乡政府,到县、市政府走访,属越级访,市政府不予受理,并引导其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相关依据】
依据A:《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依据B:《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二款:“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机关。”
【处理结论】
采纳意见B:不予受理,并引导吴某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乡或者县政府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