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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系列八
2016年02月04日  来源:信访局

 8.

            对越级投递的信访信件,收到信件的信访工作

                  机构应当直接转送有权处理机关

 

【简要案情】

2015年5月,某镇居民刘某向某市信访工作机构写信反映本县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某楼房建设,使自家居住的房屋失去了往日的阳光,要求解决。

【处理意见】

意见A:刘某对本县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某楼房建设的行为有异议,向市信访部门投递信件反映诉求,跨越了本县城乡规划部门和县政府,属越级信访,不应受理。

意见B:刘某对本县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某楼房建设行为有异议,向市级信访部门投递信件反映诉求,虽跨越本县城乡规划部门和县政府,但因不属于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故不存在越级访问题,应当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直接转送有权处理机关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抄送县政府信访机构。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送的信访机构。

【相关依据】

依据 A:《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项:“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依据B:《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二款“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处理结论】

采纳意见B:直接转送某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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