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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某县离休干部遗属刘某,因怀疑某县老干部局没有及时交纳住院费用致使其夫在住院期间发病未及时抢救而死亡。2015年4月刘某到某县政府上访,要求确认其夫死亡某县老干部局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6月8日,某县老干部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并同时送达刘某本人。次日,刘某突发脑溢血住进医院。2015年7月10日,刘某康复出院,7月11日申请县政府对县老干部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
【处理意见】
意见A:信访人在30日内未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30日之后才申请复查,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依法不予受理。
意见B:信访人虽然未在30日内请求复查,不是不请求复查,而是因身体原因不能请求复查,未请求复查具有合理理由。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理其复查请求。
【相关依据】
依据A:《信访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依据B:《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处理结论】
采纳意见B:受理刘某复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