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阜新市信访局门户网站!今天是
【简要案情】
2014年8月,居民张某居住房屋所在的棚户区纳入某区整体改造范围。2015年3月,张某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6月,张某认为补偿不合理,主张该协议无效,遂到市政府走访。
【处理意见】
意见A:张某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性质,民事合同的效力,需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行政机关无权确认。张某到行政机关走访,行政机关不应受理。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约定仲裁途径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应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B:张某与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职权签订的,该协议具有行政性质。因而对张某提出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相关依据】
依据 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B:《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二款:“对依据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处理结论】
采纳意见A:不予受理,引导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