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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访 系列一
2016年01月05日  来源:信访局

 1.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结果

                      有异议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简要案情】

2014年初,某乡某村30余名村民到市政府走访,言称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不合法,对张某某当选为村长有异议。要求选举作废,重新选举。

 

【处理意见】

意见A:村民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有异议,应根据《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不应受理。

意见B:村民对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有异议进行的走访,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理的信访范围,应当予以受理。

 

【相关依据】

依据A:《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依据B:《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处理结果】

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向所在的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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