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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理机关对信访事项办理办法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权处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