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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信访事项听证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公开评议和听证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听证评查,是指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机关依法通过听证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公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和依信访人申请进行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信访事项听证评查工作,应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信访事项的听证评查应公开进行,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 市、县(区)设信访事项听证评查机构,负责听证评查的组织工作。
听证评查机构由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听证评查工作可委托信访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听证评查主持人由听证评查机构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信访机构负责人指定。
主持人应当从信访工作经验丰富,且非该信访事项办理人员中指定。
第八条 信访事项的听证评查,应当由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策法律专家、律师、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信访人居住地的群众代表参加。
信访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听证评查。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听证评查程序按《辽宁省行政机关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信访事项经听证评查后,评查机构将评查意见提交有权处理机关,有权处理机关可依据评查意见制作答复、复查、复核意见,经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人签字后答复信访人,并告知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一)对信访事项答复不服,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请求的;
(二)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请求的;
(三)对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不服的。
第十二条 经听证评查的复核意见可以在市级信访机构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应报请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或终结备案,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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