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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专栏 ->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016年03月30日  来源:辽宁省信访局门户网站

 商务系统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分类梳理如下:

  一、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商务系统内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商务部各直属单位和商会、学会、协会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

  法定途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内部申诉)。

  二、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反映商务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干扰商务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纪违法行为等。

  法定途径:纪律监察举报。

  三、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

  举报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法定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税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等机关举报。

  四、属于民事纠纷的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范围的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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